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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05.17 05:23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政字第 0920033713 號
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(民國 91 年 03 月 20 日) 非現行
第 17 條
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存款,係指存放於銀行、郵局、信用合作社
、農、漁會信用部等機構之支票存款、活期存款、定期存款、儲蓄存款及
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,包括新臺幣、外幣 (匯) 及其他幣別之存款
在內;所稱外幣,係指外幣現金及旅行支票;所稱有價證券,係指股票、
股單、公司債券、政府債券、短期票券、票據、提單、載貨證券及受益憑
證等;所稱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,係指礦業權、漁業權、專利權、商
標專用權、著作權、黃金條塊、珠寶、藝品、骨董等權利或財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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